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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期 (2018年12月份)

近期中國大陸「對臺31條措施」之實施檢討與因應作者:林永法

中國大陸對臺31條措施之主要內容

    2018228日,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 條措施」,其正式名稱為《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主要內容涵蓋臺商與臺籍人士兩大對象,促進領域包含內銷市場開放、就業、教育、醫療、影視等多個領域。其中值得追蹤檢視之部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主要措施:

一、對臺商開放特許經營領域方面:

() 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 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 臺資農業企業可與中國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二、對臺籍個人部分

() 臺籍人士的資格考試開放與就業方面(「對臺31條措施」第1326272829條):

1. 臺籍人士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2. 在中國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中國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3. 取得中國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籍人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中國大陸申請執業註冊。

4. 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中國大陸醫師資格。

() 文化與影視產業交流合作方面(第181920條):臺灣人士參與中國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 就業方面(第3031條):鼓勵臺灣教師到中國大陸高校任教,方便臺籍人士在中國大陸應聘工作。

中國大陸對臺31條措施實施情形

迄至今(2018)11月底為止,中國大陸已有19個省區市的47個地方結合當地實際,落實對臺措施推出具體辦法。(1)其大要如下:

一、對臺商開放特許經營領域方面:中國大陸水利部推出「31條措施」中涉及水利領域方面的具體辦法,落實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參與水利基礎建設。

二、對臺籍個人部分

() 就學方面:2018年起,中國大陸大學對臺招生採免試均標,在臺灣學測達均標以上便能提出申請。

() 臺籍人士參加資格考試方面:以北京為例,臺籍人士可以報名參加由北京市相關主管單位及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

() 就業方面:廈門市政府是最早將「對臺31條措施」擴大為「廈門60條」,其具體做法包括:延攬臺灣特聘專家,合格教師可在廈門各級學校從事音樂、體育等教學。(3)其後,中國大陸各省市接連提出配合作法,其中以北京、上海、福建、浙江開放「事業單位」晉用臺籍人士。例如省市所屬銀行、公立醫院、電力公司、供熱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可以公開招聘臺籍人士就業。(4)

對臺31條措施實施之檢討

根據中國大陸「對臺31條措施」,以及各地方政府依據「對臺31條措施」制定的對臺措施,臺商、臺生、臺青等各種創業者雖然在資格證照之取得及就學就業增加一些管道。然而,對臺措施之實施是有條件的,是以認同中華文化為基礎。因此,臺籍人士適用「對臺31條措施」,應受思想正確審查,此在媒體交流更為明顯。而且「對臺31條措施」之主要目的,是運用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與龐大的市場舞臺,爭取臺灣民意轉向有利中共的方向演變,即所謂的「融合發展」,也是中國大陸對臺策略的新做法。(5)

此外,中國大陸為因應臺籍人士在交通出行、就業限制、醫療問題等,更將「對臺31條措施」之臺籍人士就學、就業需要,推出與中國大陸公民相同之18碼臺胞居住證,並擬制定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暫行辦法》,提供臺籍人士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以增加吸引臺籍人士長期居留中國大陸之誘因與方便。

然而因為涉及政治問題,以及兩岸可能發生重複社保問題,引起關注。雖然中國大陸放寬臺籍人士可以選擇免除參保養老和失業保險,解決了一部分重複參保問題,但保留了醫療保險,仍然存在雙重參保的負擔之疑雲。(6)其中個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繳費的一部分都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帳戶,完全歸臺胞個人使用,並且參保臺胞的帳戶餘額可以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終止時一次性提取。但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無法退還,因此,形成臺商之負擔,也影響了臺籍人士參保之權利。

就臺籍幹部而言,由於以往在中國大陸國人參加中國大陸社保之比例相當低(大約只佔9.3%),目前中國大陸政策偏向讓臺籍人士選擇參加中國大陸之五險社保,但可選擇性不參加養老及失業保險,以解決兩岸重複保險問題,有類似於中國大陸與韓國簽訂之互免社會保險協定之效果。但是因為是選擇性,如果臺籍幹部選擇同時參加兩岸的社保,中國大陸臺商企業是否可以拒絕負擔單位繳納之部分,如果仍應依據社保法規定繳納,則將增加臺商企業之社保負擔。

就臺籍人士個人而言,在中國大陸未滿退休年紀前離職時,只能領回自繳的養老費用,但是企業所繳的統籌金額就無法領回,也影響臺籍幹部之權利。為釐清臺籍幹部重複社保之疑慮,如果中國大陸能夠明確規定,已在臺灣參加養老及失業保險之臺籍幹部,可以免在中國大陸重複參保,則可消除疑慮。如此,在養老保險則企業可省下約61%,臺籍幹部可省下約78%,合計可省下全部社保費約65%之負擔。

因應之道

    中國大陸「對臺31條措施」雖然有條件的逐步實施,但仍未具普遍性,目前只偏重選擇性之適用,尤其是思想正確之審查。因此,陸委會已經成立小組因應,持續了解掌握「對臺31條措施」之實施情況,並提醒民眾注意兩岸在制度、法規、市場與生活環境的差異,及交流合作應符合臺灣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與安全。因此,無論在中國大陸之臺商或臺籍人士,仍宜持續關注兩岸政府之政策變化,以資因應。

    由於中國大陸配合31條對臺措施,推出與中國大陸公民相同之18碼臺胞居住證,並擬制定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暫行辦法》,提供臺籍人士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規定已在臺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籍人士,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但是如果臺籍幹部選擇在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則將造成臺商企業負擔及兩岸重複社保問題,而且臺籍人士在兩岸重複參加醫保仍存在權益影響問題,兩岸政府即有必要協商解決,以免造成臺商及臺籍人士之困擾。

(本文作者林永法現為三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臺商張老師

 

120181114 10:34 時報資訊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114001684-260410

2開放台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北京推55條優惠措施

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中國大陸31項惠臺(對臺)措施對臺灣的影響

4林庭瑤,中國大陸惠臺開放事業單位聘臺胞,2018 114日。

5: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中國大陸31項惠臺(對臺)措施對臺灣的影響

6:時報新聞,臺人雙重參保疑雲,國臺辦駁:有利臺胞權益,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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