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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期 (2019年1月份)

有關中國大陸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作者:曾文龍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請問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為何?聽說有的使用權會被提早收回,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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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出讓最高年限如下: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居住用地70

2.工業用地50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大陸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

()中國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如使用期間屆滿、提前收回、沒收等。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依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內容

1.土地使用權出讓,也稱批租或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期限內對土地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4.集體土地不經徵收不得出讓。

5.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經濟關係,具有平等、自願、有償、有期限的特點。

(本文作者曾文龍現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估價師學分班主任、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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