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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4 期 (2019年2月份)

對配偶擅自出售贈與的房產應如何保障權利?作者:李永然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2011年由先生出資購買在深圳的一套房,登記為我和先生兩人共同持分,2012年也在臺灣律師的見證下簽署協議書,他將持有的½全部轉讓給我,也就是我成為房子唯一所有人!但是先生在中國大陸深圳卻從未變更登記,先生也在2017年7月無預警的擅自將房屋出售,現金已全部轉進他帳戶,仲介有告訴我掛盤時有登記《房產證非一人所有》、但我並未簽名也沒有進入中國大陸,他的確是偽造文書偷賣!請問我該準備何種文件請中國大陸辦理呢?


一、 
按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  經查,依旨揭事實,申請人之丈夫於2011年出資購買深圳房屋後,登記為夫妻共有之房產,嗣後於20128月簽署協議書同意移轉1/2持份,但未履行變更登記,反而於20177月擅自將房產出售,觀其意旨可知出售時似無獲得申請人同意,而依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可知,若該購買人(即第三人)為善意購買且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申請人無法請求追回該房屋。而僅得於「離婚時」向丈夫請求損害賠償。

三、  又查,關於申請人丈夫未履行20128月簽署協議書同意移轉1/2持份的行為,應先視該協議書之文字確認性質為何?如為贈與,則依中國大陸《合同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則申請人丈夫未履行該房產移轉1/2持份的行為,是可以在未為登記前撤銷之。

四、  末查,申請人如欲於中國大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2017年中國大陸公布施行《民法總則》第188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申請人應注意3年訴訟時效的問題。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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