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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 期 (2019年8月份)

電子商務法通過立法,臺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可輕忽作者:許源派

中美貿易戰火持續延燒,對從事電子商務行業的臺商而言,除了因應中美貿易戰的情勢發展之外,還有另一戰場需要注意,即2018831日中國大陸已通過「電子商務法」立法,其中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連坐處罰條款,臺商要特別注意。

「電子商務法」通過立法,顯示中國大陸欲將電子商務朝法治化發展的決心。該法對臺商具有正面意義,因為中國大陸政府依法或將加大力度「打假」,不過,在實務上,外/臺商電子商務及跨境電商仍然受限於品項,品牌及臺商身份所帶來的困擾。

臺商在中國大陸從事電子商務,應特別留意「電子商務法」相關規範。首先,該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所謂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營業

首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其次,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七條)

    按此條文規定,未來臺商不能再用個人虛增或回饋金方式增加產品消費者好評,當然,消除消費者負評,也是包含在內,否則消費者投訴,就會觸犯此條規定。

    第三,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第三十九條)

  第四,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第四十條)

  第五,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負連帶法律責任

第六,依規定,「智慧財產權利人認為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

    這就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連坐處罰條款,臺商在中國大陸境內經營電子商務,除了做為經營者要注意智慧財產權侵權之外,若是作為平臺經營者或微商平臺經營者,就要特別注意四十二條規定,平臺上販賣商品有侵權行為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要負連帶責任。

 跨境電商雖然未詳細規範在此「電子商務法」中,但依其立法精神,應該可以廣義地納入其規範中,臺商不可以不注意。

(本文作者許源派現為派博國際有限公司品牌行銷企劃總監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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