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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期 (2019年9月份)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可否在臺灣地區購買住宅或辦公大樓?作者:鄭瑞崙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的中國大陸朋友想要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不知道臺灣這邊的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之規定?

(一)2002424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將原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修正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將「完全禁止」改為「有條件許可」陸資投入臺灣房地產市場。同年88日內政部公布「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由申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審查通過核發許可文件後,即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又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內政部於2015年間公布「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作為總量管制及集中度數額之執行依據,即針對陸資取得住宅用不動產予以管制,規定每年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之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長期總量管制取得土地之上限為1300公頃、建物2萬戶;另為避免陸資集中購買特定區域不動產,影響當地房價正常發展,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至於陸資法人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不動產用作辦公室及廠房等,經會商相關部會意見,基於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及滿足產業實際需要,目前原則上不納入總量管制。

(三)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現擔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除外)、經許可之中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經認許之陸資公司均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又個人限購買住宅,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登記後滿3年,才能出售移轉,貸款成數最多5成,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可申請來臺居留,不限次數及期間,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4個月;至企業與法人只能買辦公大樓、廠房及員工宿舍,惟出售時間無限制,貸款成數也不受限制。

(四)小結

1. 中國大陸地區個人只能買住宅,且登記後滿3年,才能出售移轉。

2. 中國大陸企業與法人只能買辦公大樓、廠房與員工宿舍,但出售時間無限制,貸款成數也不受限。

3. 中國大陸地區個人購買貸款:有居留權者,貸款成數比照臺灣居民;無居留權者,貸款成數最多五成。

(本文作者鄭瑞崙現為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 所長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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