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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期 (2019年10月份)

臺商資金去的方向與來的優待作者:張朝坤

 一般而言,投資人以合法匯入之外匯投資中國大陸企業(不管直接或間接),得以外匯資金匯出,大概有四個情形:(1)獲配現金盈餘或股利。(2)減資、撤資或出售股權獲取現金。(3)從中國大陸境內轉投資境外而匯出資金。(4)內保外貸,是指中國大陸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抵押資產,以取得境內銀行的借貸擔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然後以此獲得相關銀行境外分行的貸款。

    然而,自2017126日,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發佈並施行<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通知>(匯發[20173)(以下簡稱「三號文」)針對匯率波動導致人民幣貶值及中國大陸境內資本持續外流情況,在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內保外貸資金回流、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營運、自貿區外幣NRA帳戶結匯、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審核,以及全口徑境外放款監管等九個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顯示外匯管理局在新的金融形勢下,加強資本寬進嚴出政策之監管態度。

其中,與臺商資金匯出較相關之規範,本文特別敘述如下:

一、匯款要先提證明才行

    三號文」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重申中國大陸境內企業在匯出利潤前,應當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且明確規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而對於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利潤,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者,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交易單證以供審核。

二、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及合規性審核

    「三號文」規定,中國大陸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畫)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三、防範資金假借名義外逃

    從法律層面而言,中國大陸近年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導向偏向於簡政放權,逐步由審批核准制轉為登記備案制,而外匯管理局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政策,亦將境外直接外匯投資審核權限下放至銀行,進一步強化銀行的審核義務,強調審核境外直接投資的真實性,防範假借投資之名實為非法轉移資本的情形。經銀行審核並向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相關資訊後,申請人即可向境外匯出資金。不過,在外匯控管寬進嚴出的態勢下,境外直接投資面臨更加嚴格的控制。

    近期以來,臺商希望將在中國大陸資金匯回來,主要有兩大原因,首先是「美中貿易戰」,影響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和生產布局,因此希望能回臺投資。其次是自2017年起,世界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縮寫CRS),海外資產透明化已是不可抵擋的世界趨勢。透過各國金融機構蒐集非當地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並透過資訊交換制度,將其帳戶資訊提報給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民國的稅務機關,以落實納稅義務人合法申報海外所得,準此,臺商金融帳戶資訊會交換出去,可能因此被追稅。

    我政府各部會為配合行政院的「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推動了五大策略,內容包括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以及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其中財政部規劃了三項措施,以解決臺商資金回臺課稅不確定性的疑慮。茲扼要評述如下:

一、       提供稅務專屬服務

財政部將設立專責聯繫單一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適時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個案分析。建立網站專區,綜整相關資料供外界參考。諮詢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且不會移作查稅資料。

二、       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規範發布解釋令

(一)       所得稅僅就「所得」課稅,臺商境外資金匯回,屬資金運用項目,未必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計畫境外投資之資金、存放境外財產等非境外所得,無須課稅。

(二)       境外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之盈餘或股利、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處分境外資產利得等,然仍需進一步分析才知有無課稅問題。

1.  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是否具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不具居住者身分之臺商,海外所得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2.  匯回之海外資金是否內含所得?如屬非所得之資金,無課稅問題。

3.  海外所得是否屬核課期間內(5年或7)之所得?以逾核課期間之所得無課稅問題。

4.  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5.  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10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基本所得額

<=670萬元,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6.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時,(基本所得額-670萬元)X稅率20%=基本稅額,如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時,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7.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時,應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三、       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政府考慮到其他海外資金匯回無法分析應稅或免課稅者,乃訂定「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擬採用此法之個人或營利事業須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核准後第一年匯回的資金扣取8%稅款,第二年匯回的資金扣取10%稅款,惟匯回之該項資金必須存入銀行管理專戶,自由運用資金最多5%,投資於核可之金融商品資金最多25%,如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產業,於完成(2年或4)時可退投資金額的4%或5%的稅額。5年間有購買非生產用之不動產、有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質借、擔保及有未依規定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者,該金額補徵20%稅款之差額,如此控管5年資金運用,

該存款專戶滿5年後,可分三年提回。

    財政部長蘇建榮公開表示,「據臺商總會說臺商海外資金大概有10兆元規模」,這麼多錢回來一定要控管,否則恐重演2009年遺贈稅調降,資金流入股市與房地產,造成房價飆漲的惡果。

財政部接連發佈這三項措施,主要目的當然是歡迎臺商資金回臺投資的措施。但是臺商總會所稱這10兆元資金,如果都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公司的OBU帳戶,要匯回臺灣就比較容易。反之,則沒那麼樂觀了。

(本文作者張朝坤現為宏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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