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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期 (2020年2月份)

報稅時申報扶養在中國大陸父母之相關證明與驗證如何辦理?作者:倪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依親在臺灣已兩年多,最近才知道可以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扶養我在中國大陸的父母。但父母未滿60歲,已經退休無工作,想請問申辦方式。國稅局說要中國大陸父母的收入證明、親屬證明、生存證明。但他們沒工作如何申請收入證明?規定提到親屬證明需要海基會驗證,那請問收入和生存證明是否也要經過海基會驗證?如果也可補辦去年(或前年)退稅,那是否有不同程序?


1.
收入證明:依據《關於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規定, 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自然人;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故,可請父母至其居住的城市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建議可撥打當地稅務諮詢電話12366詢問當地具體要求。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親屬證明(僅公證一次)、收入(每年公證)和生存證明(每年公證)都需要各自公證,再經過海基會驗證。中國大陸地區之父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中國大陸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若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依財政部82227日臺財稅第821479312號函及8376日臺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規定,就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中國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中國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前述各項中國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至於中國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中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為了證明受扶養親屬仍生存,納稅義務人仍須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3.需要準備的資料(含公認證要求)是一樣的, 綜合所得稅更正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I09/0 (內容如下)亦可撥打稅局電話0800-000-321

“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81條、 第116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6

申辦注意事項:

一、 申請時限︰請於繳款書所規定繳納期間內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 應檢附附件︰

(一)主張更正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扣除額更正仍請檢附收據正本供核,其餘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二)繳款書(正本)

三、 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本文作者倪  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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