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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7 期 (2020年3月份)

武漢肺炎疫情下的中國大陸稅收減免措施作者:施博文

壹、企業所得稅篇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

依國家稅務總局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2018年第46號公告)如下:

1.  企業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1)
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3.  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4.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5.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鼓勵公益捐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三、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貳、個人所得稅篇

一、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11日起,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注明“直接捐贈”。

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本文作者施博文現為博智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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