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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7 期 (2020年3月份)

對中國大陸臺商因應武漢肺炎疫情違約風險之建議作者:張旭中

 為因應湖北省武漢市所爆發之新冠肺炎疫情,中國大陸所採取的防疫措施包括延長春節假期及各地視情況展延復工日期,以廣東省為例,除有特殊情況外,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可早於2924時。縱使企業現已向當地政府申請復工,礙於各地交通阻絕、預防隔離等因素,員工到崗人員比例仍有部分落後,也導致產能供應不完整。

    疫情發生及防控措施,對於預計在年後供貨之企業造成衝擊,且可能引發因本次肺炎疫情導致的違約風險(包括逾越交期或交貨不全)。因此,中國大陸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已陸續接受申請發放「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證明企業所在地省份為避免疫情擴散而出臺暫緩復工政策,且中國大陸各地法院普遍接受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情形,應能適度緩解疫情對企業所造成之影響。

    針對中國大陸臺商因疫情導致可能違約的風險,本文提供下列幾點因應措施作為參考,以求最大程度緩解違約對企業造成之負擔。

(一) 釐清供貨合約之管轄法院

    在陸臺商以製造業居多,屬於負有交付貨物義務之一方。對於本次新冠肺炎之爆發,如臺商主要供貨對象同屬中國大陸企業,則管轄的中國大陸各地法院,在理解當地疫情之狀況下,普遍可接受直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處理,企業無需申請「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

    但如以出口至中國大陸海外市場為導向,則海外國家/地區法院未必全面瞭解本次肺炎嚴重程度,也不熟悉中國大陸政府運作模式。因此,首先應確認合約履行的管轄法院,如確認由中國大陸境外法院管轄時,臺商應適度提高保全事證之強度,及時申請「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

(二) 確認供貨合約適用之準據法

不可抗力雖屬普世原則,但難免各地擁有不同標準,尤其物流無國界,臺商面向的採購方可能是在亞洲、中南美洲、非洲等全球各地之公司行號,故應在確認採購合約所適用的特定國家的法律(準據法)後,根據該準據法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包括決定是否申請「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

(三) 及時通知合約相對方

    根據中國大陸地區的法令,均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應在事件發生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損失擴大。針對未及時通知之擴大,通知義務人應予承擔而不得要求免責。因此,受本次疫情影響的臺企應注意及時進行通知作業。通知內容至少包括:合約基本狀況、針對不可抗力過程的描述(如各地政府對於延後復工的通知)、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實際影響,以及企業對此影響的最終意見及措施等。

(四) 搜整歷來資料、憑證,必要時辦理公證作業

    「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至多僅證明各地因應疫情爆發後曾採取何種緊急措施(如停工、停學),但對於企業違約情形是否全數可歸因於緊急措施所致,尚須有其他憑證才能輔助,因此,建議面對涉外交易的臺商,仍應預先作好交易發生至今的歷來資料、憑證(如發票、運送契約、提單等),必要時更應辦理該憑證公證作業,以作為日後證據跨境使用時的正當基礎。

(五) 完善復工準備,確認交貨時間

    疫情總有終結之一天,在企業恢復經營前,應作好相應之復工準備措施,並且盡速達到正常產能標準,以確認交貨時程,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

    臺商既要配合中國大陸防疫工作又要同時兼顧產能,對原已安排好生產計畫的企業而言無疑是措手不及。但疫情衝擊無從避免之情況下,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採取必要措施,應是最優先的考量。

(本文作者張旭中現為廣東出右律師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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