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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8 期 (2020年4月份)

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期間之幾個常見法律問題作者:鄭志政

中國大陸於去(己亥)年末、今(庚子)年初爆發人心惶惶,聞之令人色變之武漢病毒肺炎,無論是臺灣、中國大陸及港澳與世界各國現都採最高規格檢疫及防疫,臺商朋友除需常洗手,外出戴口罩,且避免群聚感染外;於此病毒蔓延期間,臺商朋友及臺資企業仍應關注一些法律問題。爰先介紹兩則法律問題,以饗讀者。

問題一:趙甲是臺灣居民,於農曆春節期間回臺灣度假,克盡職責返回中國大陸工作地後,不慎接觸到病毒感染者,竟被隔離或治療不能上班,倘其係受僱於於陸資或外資企業,雇主可否將其辭退呢?(兼論述臺商常常困惑的療期意義)(註一)

針對這個問題,勞動者感染到武漢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或受治療者,企業需給予必要之醫療期(其意義見後述註一),於醫療期間內應支付必要之勞動報酬,不能藉故解除勞動合同。且因疫情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上班時,各企業應給員工應有之假期,不能藉故根據中國大陸地區之《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該期間之工資報酬應按原雇主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之勞動合同支付,不能藉故減少。

問題二:中國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基於疫情考量,對復工日期一延再延,臺資企業老乙有限公司為免其他員工遭集體感染,老乙有限公司想讓員工在家辦公一段期間,可行嗎?

根據相關規定,除保障公共事業運行所必須者(如供水、供氣、供電、手機通訊行業),疫情防控必須(醫療器械、消毒藥水、藥品、75C酒精、口罩防護服等)、群眾生活之必需品(如超市販賣農產品、肉類及魚,大賣場、米麵食品生產行業等),與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之相關企業,除上類行業外,任何企業於疫情未結束前,都不能要求員工強制復工;故臺資企業老乙有限公司要求員工在家辦公,應視同正常上班;工資仍應比照每日正常工資發放。

註一:根據中國大陸地區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通知。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從202035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5日至9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故中國大陸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本文僅敘述常見者。 又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其他單位工齡是不計算在內。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

(本文作者鄭志政現為浙江天冊(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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