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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8 期 (2020年4月份)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授權政府防疫應變徵收私人財產平議作者:王泰銓

武漢肺炎肆虐全球,中國大陸更是全境淪陷。首都北京、經濟重鎮上海於210日進行「小區()封閉式管理」。2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緊急會議,通過《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進行處置。

根據中國大陸「傳染病防治法」(42)訂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州、深圳)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依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進行處置。

廣東省緊急立法防疫應變政府可徵收私有財產

為落實以上的決定,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市、區政府以及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作為疫情防控用途,並可要求相關企業組織配合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規定臨時徵用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處置徵用令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依法予以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這是中國大陸2007年頒布「物權法」以來,政府首次被授權有權緊急徵用人民的私有財產,嚴重背離了「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原則。按,該法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39條、第64條)。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67條、第68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42條、第44條、第66條)。

地方政府防疫應變可徵收私有財產已造成民眾譁然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緊急立法,授權地方政府防疫應變可徵收私有財產,其終止日期另行公佈,已引發社會譁然,網絡意見普遍反對,並擔心從此再無私有資產,重新走向共產主義路線;臺灣網友不禁 感嘆 :「你的資產就是黨的資產」這是一項多重大的變革?。「冠狀病毒不及共產黨的病毒,沒想到親共會連生命財產都沒有了」!?廣州、深圳市網民認為這是搶劫,是違憲,會激起反抗,對於臨時被徵用的依法予以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不相信政府會給予合理的補償。「何以復工?你的財產是黨的財產」。

廣東開第一槍政府可徵用「私有財」抗疫,其他省、直轄市是否跟進?!值得進一步觀察。

(本文作者王泰銓為前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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