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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8 期 (2020年4月份)

從法律觀點談中國大陸臺商借款予他人,如何運用抵押擔保?作者:李永然

  俗云:「人在江湖,身不由已」,有時在生意場上,難免有人情包袱,當有人開口要貸款週轉,如果不方便拒絕而必須貸予時,務必考量「借款合同」的內容及擔保的方式。臺商在中國大陸貸放金錢予他人時,訂立「借貸合同」,須適用中國大陸《合同法》的規定,並注意以「書面」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擔保」的方式。

  依中國大陸《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保證擔保的方式還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倘債務人(即借款人)要提供「不動產」或「動產」進行擔保,則可以運用「抵押權」。以下謹就運用抵押權擔保借貸款項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予以剖析。

抵押的意義與種類

  所謂「抵押」,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不動產、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於它是用「財產」來擔保債務的方式,與「保證」相較,要明確得多,實務上採用「抵押」擔保也較多。

  「抵押」的種類,依其標的屬於「動產」、「不動產」的不同,可分為「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前者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後者如:建築物和其他土地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中國大陸《物權法》第180條)。另外尚可分為「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註3)。

設定抵押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注意風險控管:(1)瞭解借款人主體資格及債信;(2)借款人返還款項資金來源及還款能力;(3)注意「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合法周延;

(二)、注意抵押物是否屬法律禁止抵押:中國大陸《物權法》第184條各款所列的財產不得抵押,如: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

(三)、注意抵押物的擔保價值:抵押物必須足以擔保借款人的借款。

(四)、注意抵押合同的內容:依中國大陸《物權法》第185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其中條款包括:(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4)擔保的範圍。其他還可約定法律所未禁止的事項。

(五)、注意抵押權設立時期及登記效力:中國大陸《物權法》規定:原則上抵押權大都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也有些抵押,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就設立,至於「登記」則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綜上所述,在中國大陸臺商貸與金錢予他人,務必要考量風險,且應有「擔保」,藉以確保債權;但於運用「抵押權」進行抵押擔保時,也應注意法律上之相關規定,俾確保自身債權(本文作者為陸委會臺商張老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中心創辦人)。

 

3、「最高額抵押」乃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參見胡康生主編:中國物權法釋義,頁441~44220073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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