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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1 期 (2020年7月份)

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原廠M下單,可否指定交貨地點為中國大陸工廠F?作者:游智惠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問題描述如下:1.客戶(臺灣B)向我方公司(臺灣S)下單購買輸送機相關零件產品。2.我方(臺灣S)向中國大陸原廠(中國大陸M)下單,貨物送(臺灣B)指定交貨地點之中國大陸公司/工廠(中國大陸F),金流:臺灣B->臺灣S->中國大陸M ,物流:中國大陸M->中國大陸F,問題: M表示S公司屬於境外公司,若由SM下單,貨必須要出口;若要送F,除非是透過中國大陸合法設立的公司向M下單才可以。但臺灣S在中國大陸並無設立公司,想請教專家們這樣的問題我應該如何處理?有那些需要特別注意? 備註 1.臺灣B->臺灣S,新臺幣 2.臺灣S->中國大陸M,美金,以上, 還望撥冗回覆,謝謝。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有關您提到的問題,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原廠(中國大陸M)下單,可否指定貨物送指定交貨地點之中國大陸公司/工廠(中國大陸F)?

    依中國大陸相關規定,如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公司收款或付款,卻沒有進出口的事實,則該中國大陸公司將因沒有進出口報單致無法跨境匯款也無法出帳。一般在中國大陸不太採此交易模式,有些公司會採收取買方或賣方佣金或服務費的方式處理。此外,也有臺灣公司從中國大陸供應商出口到香港,再從香港進到內地,省一點時間,但還是要考慮運輸成本。

尤其現在中國大陸強調三流一致,所謂三流是指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應當統一,也就是指一張發票上的收款方、發貨方、銷售方(是指發票抬頭上的銷售方)應該是同一個主體,且付款方、收貨方、購買方(是指發票抬頭上的購買方)也應該是同一個主體。其理論根基是:既然發票上抬頭的銷售方和購買方是真實交易,那麼銷售方應該會直接把貨物發送給購買方,貨款應當由購買方直接支付給銷售方。如果三流不能一致,則很可能面臨虛開的判定而遭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19951018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稅發[1995]192號文)

 

(本文作者游智惠現為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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