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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8 期 (2021年2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行政法規】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2021124日公布,共六章51條,自同年3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排污許可: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申請: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産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審查核查:審批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可以對排污單位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

五、許可效期: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部門規章】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124日發布,共五章23條,自同年222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為了規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絡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三、公眾賬號及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網絡平臺注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內容的網絡賬號。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運營、資訊內容發布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

四、分類及分級管理: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公眾賬號資訊內容生產質量、資訊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分級管理。

五、動態檢驗巡查: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注冊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115日公布,共六章34條,自同年3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健全管理體系: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有效識別管理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準,及時監測償付能力狀況,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披露償付能力相關資訊,做好資本規劃,確保償付能力達標。

二、建立風險導向:中國銀保監會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具體規則,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綜合風險、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全面評價和監督檢查,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三、償付能力指標: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包括:(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三)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

四、監管達標標準: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五、公開批露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具體規則,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的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資訊。上市保險公司應當同時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資訊披露規定。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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