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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期 (2021年3月份)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作者:何淑敏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 屬人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

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屬地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境外所得額及稅額扣抵規定

    境外所得係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的所得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上開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因此,臺商在中國大陸獲利,以盈餘分配方式匯出股利至臺灣母公司,或將股利匯出至第三地,再分配給臺灣母公司,均屬臺灣母公司之境外所得,應依據上開規定在臺灣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例說明

()中國大陸子公司分配股利與稅額扣抵

    甲公司109年國內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其有子公司BVI公司持有100%中國大陸公司盈餘分配600萬元,中國大陸公司已繳納股利所得稅60萬元,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與稅額扣抵情形如下:

國內所得額2000萬元

稅率20%

BVI公司源自中國大陸投資收益600萬元

合併所得額2600萬元

稅率20%

應納稅額400萬元

已繳中國大陸所得稅60萬元

總應納稅額520萬元

 

可抵減稅額60萬元

增加應納稅額120萬元

 

()源自中國大陸及海外所得與稅額扣抵

    乙公司109年國內課稅所得額負100萬元,其子公司BVI公司持有

100%之中國大陸公司盈餘分配80萬元,中國大陸公司已繳納股利所得稅8萬元,其另一家美國子公司盈餘分配150萬元,繳納股利所得稅20萬元,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與稅額扣抵情形如下: 

國內所得

海外所得

合併總所得

臺灣+中國大陸+第三地源自中國大陸投資收益=-100萬元+0+80萬元=-20萬元         稅率20%

美國境外所得150萬元

合併總所得=國內所得+境外所得=-20萬元+150萬元=130萬元

             稅率20%

應納稅額0

已納稅額20萬元

總應納稅額26萬元

中國大陸已納稅額8萬元不得扣抵

美國已納稅額20萬元可全數扣抵

增加應納稅額26萬元

 

()轉讓投資中國大陸之第三地公司股權與稅額扣抵

    臺灣丙公司獲配源自BVI-1公司轉讓BVI-2公司股權之股權轉讓投資收益BVI-1公司轉讓BVI-2公司股權時,雖在中國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但非源自中國大陸地區股利分配投資收益所繳納之稅款,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屬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得扣抵丙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文作者何淑敏會計師現為智興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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