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5 期 (2024年3月份)
在中國大陸如何就台灣民事確定判決之債務人為申請執行?作者:鄭志政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灣甲公司對臺灣債務人乙於2021年12月31日獲臺灣最高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新臺幣300萬元債權,惟2023年6月底前因債務人乙於臺灣無財產供執行,直到2023年7月臺灣甲公司才得知臺灣債務人乙於中國大陸有銀行存款與對中國大陸某公司還未領取勞務報酬;臺灣甲公司想如何向中國大陸法院主張其權益?該地區民事強制執行時效為多久?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中國大陸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下稱司法解釋)第4條第1款後段:申請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可以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受理;故甲公司可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裁定認可及民事強制執行。
二、依該司法解釋第7條1款:申請人申請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申請書,並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文書和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副本。例如: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過之第一到第三審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國大陸稱為生效判決書)、甲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與蓋有甲公司章之申請書等。
除司法解釋第7條1款,尚須參酌第9條1款:申請人申請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供相關證明檔,以證明該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
而證明檔者,除有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面資料,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將上公證過文書寄往中國大陸欲申請認可及強制執行所在省份或直轄市所在地公證員協會(各省僅有省會所在地才有1公證員協會),債權人前往該公證員會比對,由該公證員協海蓋上副本相符合字樣證明文。
三、經上述證明甲公司所持臺灣民事判決書與相關證明檔等真實並且已經生效等手續後,甲公司即可持往債務人乙於中國大陸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縣或地籍市區以外的法院)為立案申請。
而中國大陸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解釋第14條1款: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惟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除開庭質證答辯外,案情繁雜或須經海峽兩岸司法互助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之期間,該期間是不計入審限的(司法解釋第14條2款);超過6月結案期限亦常有。
四、又司法解釋第20條1款: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民事法院判決期間,適用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1款(中國大陸最新民事訴訟法為250條),申請執行財產期間為2年(身分關係除外);因如斯規定,甲公司同時提出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申請為最佳,人民法院先按認可進行審查, 裁定認可後,再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為執行。
惟甲公司若不諳法律,只提認可未同時申請執行,或雖同時申請,但裁定已逾生效判決2年時效;依司法解釋第20條2款: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認可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日起重新計算,故本件申請人甲公司只須2年內提出申請裁定認可,中國大陸中級人民法院結案期限已逾生效判決2年期間,甲公司亦不會受到已逾執行時效不利益事。
(本文作者鄭志政現為浙江天冊(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