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95 期 (2024年3月份)

無代價抵償貨物操作作者:蔡卓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中國大陸廠於20228月份以減免稅的方式進口一台機床,到目前該機床仍存在品質問題,現臺灣供應商答應換一台全新的設備給我廠。並在新機床到廠後再退原來的機床回去臺灣。請問該如何辦理這個業務呢?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按照所述情況,你公司更換同一類型的設備,應用無代價抵償貨物方式申報進口。在適用無代價抵償這一貿易方式時,如果沒有生產工藝上或者供貨檔期方面的特別需求,應當先安排原進口貨物的退運出境,再安排補發貨物。這樣操作,可以避免提供海關擔保的財務壓力。

一、無代價抵償貨物(簡稱“無代價抵償”,監管方式代碼“3100”)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後,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收發貨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經收發貨人說明理由,海關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仍屬於無代價抵償貨物範圍。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下列單證:(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2)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的備註欄應備註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號);(3)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退換貨的情況說明);(5)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退運前需要先辦理好,為後續進口做準備)。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所以,你公司在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情況下,要求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應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保證金,貨物方可予以先行放行。屆時,你公司憑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報關單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根據《進出口貨物減免稅辦法》規定,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的貨物,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五、特別提醒:

(一)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範圍的,須提供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二)換貨貨物出口及進口禁止夾帶其他一般貿易貨物。

(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TEAM蔡老師企業經營團隊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