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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期 (2009年12月份)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12月)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11 月 12 日 公布,共 11 條,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其主要要內容如下:

1.  受理裁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 一 )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二 ) 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  越級禁止: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3.  職權移送: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4.  不服救濟: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5. 職權撤銷: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行政法規〕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大陸國務院 2009 年 11 月 23 日 公布,共 16 條,自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1.  鼓勵項目: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2.  出資貨幣: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3.  設立登記: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4.  外人退伙: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該合夥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  補充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港澳台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夥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部門規章〕

●《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9 年 11 月 22 日 公布,共 5 條,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其重要內容如下:

1.  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稅 。

2.  關於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3.  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4.  關於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麵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麵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麵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 50% 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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