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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期 (2012年4月份)

台灣居民如何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作者:黎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於去(2011)年12月28日在年終記者布會上宣布指出,根據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有關規定及可經營項目如何?煩請說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大陸國台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5個部門於2011年12月27日發布的「關於開放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台發[2011]3號)與「關於台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2]47號)兩文件,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省市、營業人員和營業面積以及申請辦法等都已作出規定,要點如下:

一、 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可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二、 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個體工商戶執照經營者姓名後需加註『台灣居民』字樣。

三、 台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向所在地工商機關申請辦理,其中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不填寫申請書的『經營者』一欄,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居民)登記表》作為替代,申請人身份證明為申請人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關如何辦理,請參考「關於台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四、 台灣居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依照「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個字[2007]247號)執行。

五、 台灣居民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登記辦法需依「關於台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文件辦理。

  而依據廣東省府『台辦』較早公布的「關於允許台灣居民在我省申辦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台灣居民個體工商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業(不含煙草零售),餐飲業,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電腦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不含國際貨物代理和快遞業務),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僅限於商業活 動),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台灣農民若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辦個體工商戶的,也可從事上述項目的經營。

  另一方面,根據大陸國務院更早於2009年5月6日發布的「關於支持對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意見」(國發[2009]24號)文件,經由商務部福建省外貿經廳、福州市對外貿易發展局、市工商局、市經濟特區貿易發展局聯合支持設立的「台灣同胞工商註冊辦證服務中心」(服務專線:+86-13960767078)指出,依據「台灣居民在福州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試 行)」 文件,該中心係專責協助台灣居民在福州市使用「自己名字」、「自己做負責人」,以『個體工商戶』形式,不需「註冊資金」登記註冊成立貿易公司,即可取得「進出口貿易經營權」成為「進出口貿易商」。 據該中心指出,台商設立『個體工商戶』貿易公司擁有下列多項優點:

1. 不需登記註冊資金,不需為籌措龐大註冊資金應付「驗資」風險;
2. 不用「找人頭當法人代表」免去他日發生「逼宮變天事件」;
3. 不需受「公司法」規範,免去「提交財務報告」、「書審查帳」、「查稅補稅」、「漏稅逃稅」、「三高稅率」…等等的困擾;
4. 不必受「強制三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規範所負擔重大財務壓力;
5. 一般公司稅務係採「定率計稅」,需繳增值稅17 %和企業所得稅25%?稅率計算,年終還另繳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20%等;但「個體工商戶」則是採用「定額征收」(只要月繳固定稅金100餘元人民幣即可)或「查帳征收」(可開專用發票),不需負擔其他稅費,不用擔心不小心漏報被處罰,或逃稅被關的險境。


(本文作者黎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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