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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期 (2006年5月份)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作者:姜志俊

  •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時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4 年 8 月 3 日 (2004) 津高民一終字第 0119 號民事裁定書

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天津市河川大廈業主委員會以天津市河川大廈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向業主負責,業主在享受服務的同時,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費用,因此該合同對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力,不能改變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天津河川大廈管理公約簽訂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前,且物業公司不是該公約的主體,原裁定依據該公約認定法院有管轄權有誤。由於雙方簽訂的 JF-2003-008 號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時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物業公司應向天津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職工受僱於境外投資公司,派遣於境內公司任職,其與境內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2 年 12 月 17 日 (2002) 高民終字第 789 號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劉一胡受雇於被上訴人萬維 ( 中國 ) 網路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萬維公司 ) 的境外投資公司 ( 即澳大利亞萬維有限公司 ) ,並由該境外投資公司委派在萬維公司任職,其薪資及相關待遇應按劉一胡與境外投資公司簽訂的雇佣合同履行。劉一胡在萬維公司工作期間,從未在萬維公司領取薪金,從而其主張依《勞動法》相關規定向萬維公司主張薪資、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補交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廣告經營者未對廣告內容嚴格審查而予刊登,以致造成他人受到損害,應當負擔主要過錯責任:湖北省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長江日報社作為廣告經營者,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均應作嚴格審查,並應訂立書面合同,而該報社因審查不嚴,使此起虛假廣告得以刊登,並造成被上訴人邱金友等四人損害後果,現又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地址,應負擔主要過錯責任。被上訴人四人在交款時未對廣告主的身份進一步核實,亦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來源:天津仲裁委員會網站 http://www.tjac.org.cn( 法律及解釋 - 司法文書 )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2 刷《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之 勞動仲裁》、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第 1 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核心法規及配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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