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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期 (2012年1月份)

台商收購大陸公司相關實務分析作者:沈恒德、符霜葉

  台商進入大陸市場,採用收購現有公司或資產的方式較為簡便,省去了設立公司及有關行業審批的諸多繁瑣程式。但在收購中也須慎重對待收購方式的選擇及各項風險的控制。

一、收購方式的選擇

(一)主要收購方式

1.承債式收購

  由收購方承擔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不需要另外支付代價,或者根據目標企業的資產承擔一定的義務。承債式收購主要適用於目標企業的資產一般都間區負債後相對較少,甚至小於或等於負債。一般來說,收購方能在承債式收購中獲得一些比較現實的利益,主要就是稅收優惠和被收購企業債務償還的優惠條件。

2.購買資產式收購

?   收購方用現金購買目標企業的所有資產實現收購。此種方式主要適用目標企業的資產相對負債較多的情形。

3.控股式收購

  收購方通過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來實現對目標企業的控制,達到收購目的。在這種收購中,一般以控制目標企業51%以上股權來達到控制的目的,使目標企業成為收購方的下屬子公司。價格一般以淨資產和每股盈利為基礎確定。

4.吸收式收購

  目標企業的所有者將其淨資產、商譽、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作為股金投入收購方,從而使目標企業股東成為收購方的股東,達到收購的目的。

5.國有產權收購

  如收購國有公司的股權或資產,須遵守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規定,國有產權轉讓應首先選擇拍賣或招標投標方式,由目標公司發佈產權轉讓公告,公開徵集受讓方,如選擇協定收購方式,必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二)收購方式比較

  購買股權的控股式收購為較多採用的收購方式。

  在具體收購方式中,需要根據對目標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調查評估選擇,承債式收購僅適用於目標企業資產相對負債較少的情形,購買資產式收購和控股式收購需要佔用公司較多的現金和資產,吸收式收購不需要支付現金即可完成收購,但需要考慮到股權控制或其股份套現的風險。此外,如收購國有資產,具體收購方案的選擇需要結合收購方公司自身財務狀況、資本結構、融資方式選擇及國資委決定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收購基本流程

1.選擇收購的恰當時機,與目標公司簽訂意向書及保密協定,需要對本公司有一個明確合理的估價、對目標公司有個清晰的定位,同時分析宏觀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

2.初步瞭解及調查。

(1)通過律師調取其主要工商檔案,瞭解其合法登記的股權結構、出資情況進行瞭解,通過其年檢資料瞭解其基礎的財務資訊。

(3)通過其他各方面公開及非公開信息以及實地調查對其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資信情況,對其進行初步瞭解。

3.盡職調查。聘請會計師、律師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及主要管理人員、重大合同、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未決及潛在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稅務及財政補貼及與收購相關的丙方所有重大資訊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4.聘請評估機構對意向收購標的進行評估。

5.收購風險分析。充分考慮市場風險、營運風險、融資風險、法律風險、整合風險等。

6.對目標公司定價。

7.制定融資方案,並選擇收購方式。

8.董事會形成收購決議。

9.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如收購國有資產)。

10.談判簽約。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補償的方式和數額。

11.產權交易及登記過戶。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的必須在北京市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取得產權交易憑證,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如收購國有資產)。

12.收購後整合。

三、融資方案

  對於融資方案的選擇要在權衡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個或數個融資方式。

1.公司內部自由資金。這是公司最穩妥、最有保障的資金來源,具有自主性、籌資成本低的優點,但籌資數額受公司自身實力及財務狀況的限制。

2.銀行貸款籌資。向銀行申請貸款一般由較嚴格的審批手續,對貸款期限及用途也有一定的限制,我國目前禁止公司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3.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資。股票融資不用償還,財務風險較小,但增發新股籌資成本較高,且又分散公司控制權的弊端;債券籌資成本較低,保證了公司控制權,享受財務槓桿利益,但還本付息義務加重公司的財務負擔。

  在以上融資方式中,應首先選用內部自有資金,因為內部資金籌資阻力小,保密性好,風險小,不必支付發行成本;其次選擇向銀行貸款,須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再次選擇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最後選擇增發普通股票。

四、主要風險防範及收購中須注意的問題

(一)債務風險

  審查目標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及有關隱藏負債,一方面通過仲介機構對目標企業資產對負債狀況開展盡職調查;另一方面,選擇協定式收購方式,可通過目標公司簽訂協定約定收購方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許可權、限制目標企業股東的套現權及約定目標企業一定期限內隱藏負債暴露的賠償責任等方式限制風險。

(二)重大財務及稅務風險

審查目標公司不存在重大財務及稅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1)應收款項:重大不可回收風險;

(2)存貨:重大盤虧以及庫齡較長無法變現的風險;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資產權屬存在瑕疵,包括公司成立時以資產出資的未辦理相關的權屬變更;設置抵押等;

(4)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截止最近會計期末不符合資產定義;

(5)職工薪酬:未根據政府規定繳交各種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存在補繳或被處罰的風險;

(6)應交稅費:未按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繳足其所有到期應繳的費用和/或稅收,需加繳或補繳,以及任何因違反稅務法規而將被處罰的風險;

(7)除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披露的事項外,其他涉及其資產存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未償還貸款、或有負債及其他形式的負債;

(8)在採購、配送、物流、租賃等環節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不符合市場行情的關聯交易。

(三)重大法律風險

審查目標公司不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對外擔保;

(2)尚未了結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

(3)???丙方及其所屬的分支機搆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 丙方及其所屬的分支機搆未取得各項有效經營證照;

(5)丙方及其所屬的分支機搆因消防設施不完備、消防手續不完善而引發的潛在的經營風險和行政處罰風險;

(6)丙方及其所屬分支機搆未合法擁有其經營必須的財產。

(四)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風險、融資風險、流動性資金等財務風險

  目前,重置成本法成為企業併購中的常用評估方法。但是以重置成本法評估出的結果只能說明資產現值的購置成本,卻不能揭示其營利能力,沒有營利能力的資產是不值錢的,應採用恰當的收購估價模型,合理確定目標企業的價值,以降低目標企業的估價風險。

  結合收購方自身能獲得的流動性資源、每股收益攤薄、股價的不確定性、股權結構的變動、目標企業的稅收籌措情況,對併購支付方式進行結構設計,將支付方式安排成現金、債務與股權方式的各種組合,以滿足收購雙方的需要來取長補短,降低融資風險;創建流動性資產組合,加強營運資金管理,降低流動性風險。

(五)收購協議的簽訂

收購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4.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5.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6.產權交割事項;

7.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1.收購後企業重組方案;

12.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13.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六)收購後整合風險

  對股權結構及主要資產進行有效整合。妥善處理目標企業職工安排及非經營性資產等,防止整合中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或損失。

(本文作者沈恒德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商張老師;符霜葉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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