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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期 (2012年1月份)

如何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作者:姜志俊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於2011年12月28日宣布:台灣民眾自2012年1月1日起,可以在北京、上海、重慶三個直轄市及廣東、福建、浙江、江蘇、湖北、四川六省申請登記開設個體工商戶,從事餐飲業和服務業。請問申請登記的手續和應該注意哪些事情?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早在1987年8月5日就由國務院發佈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作為大陸居民從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法律規範。2011年4月16日,國務院修訂公布上開條例,更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隨後,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1年9月30日也公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亦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據統計,目前大陸共有個體工商戶3,601萬多戶,從業人員達7,334萬人;每戶除業主外,平均提供1.02個就業機會,每戶平均註冊資金為3.53萬人民幣。

二、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7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前述《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39條,也有相同的規定。其中所稱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即將出台的涉及港澳台居民申請開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辦法,目前尚未見其公布及內容。

三、茲依前述《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將來台灣民眾要去大陸申請開設個體工商戶,其申請登記程序大概如下:

1.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營業名稱(如有)。其中經營形式,包括個人經營,或者是家庭經營,均需具有經營能力。經營範圍是指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經營場所,是指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只能有一處,不能在登記以外地點營業。

2.登記申請:經營者應提交開業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營業場所證明等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工商局,或其授權之下屬工商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3.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文件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登記機關受理後,可以當場登記,發給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或發給受理通知書,經派員核查核實,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否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不准登記的,發給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四、至於取得准予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者,則應注意下列相關事項:

1.辦理開業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目前為人民幣20元)。

2.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可以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3.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4.可以根據需要招用從業人員,但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5.每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對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檢,此項年度驗照不需任何費用。

6.營業執照載明的事項有所變更,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繳納登記費,並換發營業執照。

7.營業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的,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補領或更換手續。

8.營業執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否則登記機關會責令改正,並處人民幣4,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9.經營者變更的,應當先辦理註銷登記,再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不得轉讓。

10.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在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方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便利。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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