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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期 (2012年1月份)

進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何補辦?作者:黎 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於寧波市北侖區以獨資形式設立進出口單位,經營進出口貿易業務,貨物概由上海海關進出口。日前寧波市北侖區海關派員稽核,要求出示「2008-2009年進口報價單」,公司經向上海代理報關行查詢後確認為「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文件。但是上海海關只給予一張蓋章證明,並在資金匯出給國外出口商時由銀行取走,公司並未保留此單據存留,由於寧波海關已要求備妥付匯證明聯才能結案。針對該海關稽核要求,如何處理方式,敬請惠予協助提供後續補辦意見。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於2003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文件),主旨為進一步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規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使用以及「進出口報送單聯網核查系統」電子底帳的查詢使用,現針對? 台端公司《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丟失的補辦及核銷手續》提供下列說明,請依此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進出口單位如果遺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文件,應該以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在海關報關單電子資料存儲期限(一般為一年)內,原簽發海關可直接調用報關單結關庫資料檔案予以列印補發,並且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註「補辦」字樣,同時加蓋「驗訖」章。

  對於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資料存儲期限,且自進出口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進出口報關單,進出口單位應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三聯)報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局根據進出口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審核進出口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和商業單據,通過「核查系統」及「出口收匯核銷系統」核實該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未核銷後,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外匯局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或「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將「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聯同「情況說明」一併留存,「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二聯退進出口單位。

  進出口單位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查閱核實存文件報關單後,情況正常的,由經辦關員簽字,並加蓋「驗訖章」,一聯歸檔,一聯退進出口單位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不需再補辦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查閱核實存文件報關單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如查不到存文件報關單或存文件報關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中內容不符,應區別情況處理,並在「海關意見」欄內說明處理情況。

  進出口單位憑補辦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辦理收付匯及核銷,與憑普通正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收付匯、核銷的手續相同。

(本文作者黎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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