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 期 (2012年1月份)
台商派駐大陸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範圍作者:卓敏枝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
1. 台商在大陸工作,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金額?
2. 是否有「打破五年規定之文函」資料能提供參考?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台商在大陸工作,個人所得稅所繳納依據原則說明如下:
根據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繳納有下列幾個原則:
1. 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之判定,稅法同時採用住所標準及居住時間標準來判定。
2. 居民納稅人對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均要納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之納稅義務範圍則依居留期間及所得來源而有所分別。
3. 下列所得不論在中國境內外支付均為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
(1)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大陸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大陸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大陸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從大陸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4. 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灣與大陸並未訂定稅收協定,因此根據此項規定,下表居住天數係以90日作為劃分標準。
茲根據上述原則將台商大陸工作人員依居留時間表列納稅義務範圍如下:
(表內v代表應稅;x代表免稅)
來源於
境外所得
境內居住天數
納稅義務限度
納稅範圍來源於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納稅範圍來源於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納稅範圍
居住天數<90天
有限納稅義務
v
x
x
90天<居住天數<365天
有限納稅義務
v
v
x
1年≦居住天數≦5年
有限納稅義務
v
v
v (但經批准可不納稅)
1年≦居住天數≦5年(臨時離境所得)
有限納稅義務
v
x
x
居住天數>5年
全面納稅義務
v
v
v
上表所謂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又從上表可見,居留超過五年以上不離境,是依全球所得繳稅。如在五年內有一次「非臨時離境」,則第6年起重新按上表起算納稅義務範圍。
二、目前並無相關「打破五年規定之文函」。又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台商在大陸個人所得也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繳納綜合所得稅。
(本文作者卓敏枝現為惠眾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台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