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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吳米華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您好! 想請問因年歲已高的母親在蘇州有一套住宅樓房產,所有權人是母親,共用情況是夫妻共同共有。經查台商張老師刊物121期辦理大陸房產繼承之公證及過戶程序指出有分為(1)有遺囑繼承權公證及 (2)無遺囑繼承權公證。想請問有無遺囑繼承權公證,在程序上會有什麼差異或是衍生不同問題嗎? 因母親身體狀況不佳,擔心可能無法採(1)經海協會、海基會公證的預立遺囑繼承方式。 另,雖房產所有權人是母親,共用情況是夫妻共有,有什麼其他方式可以採用的嗎(EX:父親受託至大陸辦理所有權人變更or....) 另,母親名下掛有一間公司(公司財產主要有兩幢辦公大樓),除上述自用住宅繼承問題外,想請問母親名下掛有的公司有建議的處理方式嗎?以及後續辦理變更時需備妥哪些資料 懇請協助,謝謝您!

問題回覆

一、來文所稱中國大陸房產繼承的程序,分成遺囑繼承權公證及無遺囑繼承權公證,若被繼承人對於將來遺產並無特定分配的想法,則不必訂立遺囑,嗣後繼承人辦理無遺囑繼承權公證即可;若被繼承人對於將來遺產有特定的安排,例如就特定房產希望由某繼承人單獨繼承,此時可以預立遺囑,將來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就要辦理有遺囑繼承權之公證。亦即,若母親健康狀況不佳而未訂立遺囑,則為法定繼承,屆時辦理無遺囑繼承權公證便可,在程序上,有遺囑繼承權之公證在辦理時需要多提供一份遺囑,其他並無不同!

二、母親過世後,由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若無法親自到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處理,當然,在向大陸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之前,所有的文件都必須先在台灣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再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的驗證,才能在大陸使用。繼承權公證的辦理,需要準備的資料有:
    1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3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
、親屬關係證明;
    5
、委託書;
    6
、房產證等財產證明文件。

至於來文所詢問母親名下公司股份的部分,因題意不明,無法提出建議。

回覆者

呂錦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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