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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LetitiaHuang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我們想與中國英語學習平台機構購買使用其平台服務的權力,在台灣進行代理並在台銷售,客戶在台灣,支付費用為台幣。由於台灣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代理服務需支付20%的權利金1. 若直接在中國設立法人,由當地的公司向供應商支付價金。請問在中國設立公司,由中國法人購入的產品服務,是否就不需支付權利金20%,但台灣母公司(總機構)是否可以直接銷售給在台客戶?2. 若台灣母公司不得直接在台進行銷售,稅法上是否這兩個公司就必須適用兩地的所得稅、營業稅法,不得合併於台灣總繳和申報。2. 承上,台灣母公司若需使用由中國子公司購買的產品服務,是否仍就需要向中國的子公司購買服務,且為台灣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購買服務,需要支付權利金20%

問題回覆

請考慮中國大陸的境外所得稅收直接抵免”[如附件], 即台灣已實際扣繳稅額, 扣稅憑證經公認證後回中國大陸公司抵免其企業所得稅.

來函問題簡覆:

:1.1.若直接在中國設立法人,由當地中國的公司向中國供應商支付價金。故在中國設立公司,由中國法人購入的產品服務,不再需要支付權利金20%,不過中國公司需依法申報, 在有利潤及分配時, 需繳納所得稅;

1.2.但台灣母公司(總機構)是否可以直接銷售給在台客戶?視代理合同約定, 若可行, 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台灣母公司仍需在台灣扣繳20%[https://ws.mac.gov.tw/001/Upload/OldWeb/www.mac.gov.tw/ct591a.html?xItem=62890&ctNode=5666&mp=1]或是外國供應商[中國大陸子公司]提供跨境電子勞務給台灣企業[台灣母公司],可申請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將整體稅率降為20%以下。

:2., 台灣母公司和中國大陸子公司應各自申報所得稅、營業稅[大陸稱為增值稅];

若中國大陸子公司稅後盈餘分配時, 台灣母公司將被扣繳企業所得稅; 此被扣繳的企業所得稅憑證經公認證後,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回台抵扣營所稅;

:3 是的; 此所得屬中國大陸子公司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其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營業代理人,在不適用稅捐減免措施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台灣母公司]應就我國企業給付予中國大陸子公司的價款總額,按20%之扣繳率進行扣繳[https://ws.mac.gov.tw/001/Upload/OldWeb/www.mac.gov.tw/ct591a.html?xItem=62890&ctNode=5666&mp=1] 或是外國供應商[中國大陸子公司]提供跨境電子勞務給台灣企業[台灣母公司],可申請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將整體稅率降為20%以下。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一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一、1.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2.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3.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回覆者

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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