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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小月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您好,家裡長輩早期在大陸鄉下有購置一間房子,近期因為退休規劃,想要出售該房產並將資金匯回台灣,而賣房所得在大陸以及台灣的稅務問題我們也有上網做了一些功課,但仍有一些實務上的疑問想和您請教!1. 請問在大陸完成所有賣房以及購匯流程,款項順利匯回台灣以後,在未來申報綜所稅的時候,有需要提供哪些文件給台灣國稅局嗎?2. 請問如果我們無法確認房產成本(採用核定徵稅的方式),我們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嗎?還是說不需要證明,可以直接辦理核定徵稅呢?謝謝您!

問題回覆

1.  有關您在中國出售房產繳交稅款的流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在於事前務必到您所熟識的當地銀行詢問,諮詢的內容在於出售房產的房款要如何購匯匯回台灣,由於每家銀行的作風並不一致,有些銀行會允許您銷售的房款全額匯回,有些銀行則會要求匯回的款項必須是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同時各家銀行要求的文件也不一致,務必請您在準備辦理匯款的銀行做好確認相關事項。

2.  其次,實務上部分銀行也會同意您分次匯回房款,或減額匯回房款,或匯款到非焚產所有權人的銀行帳戶,我個人的建議最好是一次全額匯回,免得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3.  如果您仍保有原始購入合約,亦即您可以明確計算本次交易的增值金額,則可依據增值金額計算本次房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計稅;

4.  如果您何無法確認原始取得的房產成本,您可以按出售金額的12%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但是國稅局會要求您提出本次房屋出售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本次交易的網上登記資料及本次交易稅費資料作為本次申報交易金額的佐證。

5.  能保存原始購入房產交易材料並明確計算出增值金額者,相關交易所發生的稅費可以做為計算交易增值額的減項,但是採核定增稅者,本次交易相關稅費不得抵減財產交易所得額。

回覆者

劉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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