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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蔣哲宇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公司因債務糾紛,與大陸公司有債權債務糾紛,經判決確定對方需償還我方貨款,但對方已過償還期限,我方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但苦無對方明確的資產資料,亦不願意以徵信手段調查,請問大陸是否有相關法令或正當管道可供調查呢?謝謝!

問題回覆

按公司因債務糾紛,與大陸公司有債權債務糾紛,如欲查詢大陸公司及其負責人相關資產,通常都是以調查動產與不動產為主,動產包括:一、有價證券;二、銀行存款;三、汽車;而動產則以該公司或其負責人住居所地內之動產,推定為該動產之所有人,但如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租用或他人所有,則無法執行。 至於不動產包括:一、土地之使用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房屋);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準,除非該不動產登記為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所有,否則仍不能認為其財產。而如很幸運地查到該公司或其負責人之不動產登記資料,也要看看是否已有登記抵押權,如有,則該抵押權人優先。因此,有查到「不動產登記資料」也是等於沒有。 如該大陸公司賴帳不還,已經凶多吉少,查報財產後予以強制執行,非常不容易。以徵信手段調查該公司或其負責人之資產,效果也可能有限。如要向大陸財稅主管機關調查,必須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不過因為大陸幅原廣大,行政制度效率並非良好,利用各地登記制度調查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登記資料,並非容易。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洪耀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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