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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selena lin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針對我公司所在地,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31條文: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其解釋為何?是否為假如我公司停工3個月,第一個月須支付員工正常工資,並且含津貼及獎金等,第二個月起才是依最低工資70%計算?謝謝!

問題回覆


  1. 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31條規定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是指採取月薪制的企業,在大多數情況下,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月內的,企業仍然視同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出一個月的,則可以分兩種情況發放工資:企業安排員工工作的(正常勞動),則可以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企業沒有安排工作的,則可以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工資(基本生活費)。
  2. 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即勞動法律規定的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3. 如果貴公司停工3個月,是從月初或從一個月當中任何一天開始算起,則很明顯的是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則第一個月須支付員工正常工資,當然包含津貼(固定的)和獎金(非固定的,必須依其任務或目標完成計算實際獎金)。第二個月開始則可以依照前述的規定性質,企業有安排工作的,則可以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沒有安排工作的,則可以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工資(基本生活費)。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蕭新永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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