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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selena lin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你好:我想請問公司於大陸為有限公司,如果企業於清算時,負債大於資產而向法院申請破產,如果申請成功,則剩餘的負債是否不須再承擔?如果申請破產不成功則剩餘負債是否所有股東仍須承擔?負責人及股東另外自營之公司與大陸公司並非為關係企業時,是否須連帶負清償責任?

問題回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同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一)經營期限屆滿;(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四)破産;(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及第七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故一般而言,股東及負責人都不用承擔公司任何債務的。

  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均明訂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中國對股東或負責人濫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者,定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即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故無論是否經破產清算與否,於清算期間負責人及股東是否須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視個案情況而定。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吳再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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