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張先生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本司上海廠預計將遣資部份作業人力,但在核算經濟補償金時 發生了以下意見分:上海廠人資主管回饋,對於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提供2N(年資)+1的經濟補償,說法是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依照47條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與我們認知的N+1有很大的差距。
而本司洽詢的問題如下:

  1. 現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年資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應付幾個月的經濟補償?是否無論年資如何,經濟補償的上限就是12個月?
  2. 因應企業虧損及業務緊縮(皆可證明),所進行的人力精減(資遣),這屬於違背勞動合同法?
  3. 本司諸訴勞動合同法47會有爭議嗎?

問題回覆

  1. 如果貴公司的經濟補償條件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的解除程序與內容,則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原則是年資滿1年的為1個月、未滿1年滿半年的也是1個月、未滿半年的是半個月。以貴案例來講是10個月的薪資。另外所謂的經濟補償的上限12個月是指該員工是高所得者,而高所得的定義是指該員工的平均月收入高於企業所在地城市去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以上者,其計算經濟補償是以300%為准。如果是低於300%以下者,則是一般所得者,原則是年資多久,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就可領多久。
  2. 因應企業虧損及業務緊縮(皆可證明),所進行的人力精減,如果沒有違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程序與內容,即符合了第41條規定的裁減人數與理由等內容,提前一個預告、向工會或員工說明、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等程序。否則就是違反了第41條的規定的條件,有被視為違法的可能。
  3. 貴公司如果要訴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就要看是否符合了N+1的支付條件。如果是以上述的第41條規定,進行裁減,請仔細查看第41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如果不符合第47條的規定,也可以按照第40條的規定個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有解除的證據)或依第36條的規定個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可以依照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蕭新永先生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