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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雅慧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因為親戚在大陸設有人頭公司,以其人頭掛名負責人,在開始時並無特別注意人頭權力的控管,使其確實掌有部分的權利(公司印章,部份金錢流動等),人頭也確實在公司內部工作,日後在糾紛產生後反過來被人頭威脅將檢舉,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還有解決的辦法?若要以外商投資的方式再度進入大陸市場是否會因此受阻?

問題回覆

  1. 如果人頭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是外商禁止或限制類的項目(例如新聞傳播等),則頂多是該人頭與實際股東間的民事糾紛,人頭並沒有什麼可以檢舉的。
  2. 現在建議的是:公司在工商稅務等手續上一定必須合法,避免有把柄讓人頭檢舉。可以盡量將公司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轉出來,減低被人頭侵吞的危險。在跟人頭攤牌之前,盡快設立一家自己的外資公司,將訂單跟業務移轉過來,待業務跟訂單移轉得差不多,這家人頭公司也沒有太多價值,也不會被人頭控制。
  3. 另外設立的外資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在法律上與該人頭公司並無任何關聯,不會因為該人頭公司受阻。如真要避免這疑慮,只要外資公司的股東與人頭公司實際股東的關連性切斷,亦即外資公司的股東在登記上不要是該人頭公司的實際股東即可。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張宜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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