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張先生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台商張老師顧問您好:本司目前正進行台幹派外辦法的制定,本司會與台幹簽訂聘任函,但不會簽訂大陸的勞動合同,故有以下幾點疑議請教:

  1. 與任職大陸廠的台幹簽訂的聘任函內文有明述,薪資為人民幣,工作地點不在台灣,不隸屬台灣公司,將不辦理台灣地區勞健保(實際上含蓋在薪資中)亦不申報台灣地區所得與其相關稅額,請問是否有牴觸法令的問題?
  2. 如進行上述台幹解聘,資遣金的核算可依台灣勞基法令的規定?還是依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法規明文規定嗎?

問題回覆

1. 如果未來的工作地點不在台灣,該員工的勞雇關係也不隸屬台灣公司,且聲明無勞健保,則該台幹與大陸的公司必須簽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時要辦理就業證。換句話說是由有勞動關係的大陸公司簽訂,因為是由大陸企業直接招聘,台灣企業協助招聘而已。也是由大陸企業發薪,在大陸報個人所得稅,可見無由台灣公司支付薪資的可能,自然不必申報台灣地區所得與其相關稅額的情形。

2. 與台灣公司有勞雇關係的台幹在赴大陸之前解聘,資遣金的核算當然依台灣勞基法令的規定處理。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蕭新永先生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