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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崇祐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您好,本公司欲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市設廠,因申請大陸公司(東莞友鴻電子有限公司)尚未核發下來,想請教,關於大陸公司籌備處招工相關問題: 1.勞動合同簽署,該用何種名稱?是否以[東莞友鴻電子有限公司籌備處]的名義與大陸員工簽勞動合同? 2.營業執照核發下來後,是否需要更換合同? 煩請不吝指導,謝謝

問題回覆

1. 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籌備處是不具務(用)工主體資格的,員工與籌備處發起人之間是勞務關係,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即可。但公司成立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且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繼承籌備階段的權利義務,工齡(工作年資)是應當算到籌備階段的。但由于籌備處與員工之間雖然是勞務關係,籌備處還是要承擔雇主責任的,故建議為員工購買意外險以防意外發生,風險過大。

2. 營業執照發下來後,一定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所以沒有更換合同的問題!

回覆者

周昌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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