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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annhong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本公司透過第三地CAYMAN公司,100%轉投資BVI公司,由BVI 公司 100%投資大陸上海公司. 預計結束 BVI公司,由CAYMAN公司100%投資大陸上海公司, 請問: 1.先結束 BVI公司再向大陸官方申請大陸上海公司投資方變更為CAYMAN公司或先向大陸官方申請大陸上海公司投資方變更? 2.按大陸上海公司帳面淨值,由BVI公司轉給CAYMAN公司,需要安 排金流嗎? 3.上述的安排,大陸法令是否有相關規定為不涉及金流的集團公司內部重整? 4.集團公司內部重整是否會被認定於境外處分大陸境內資產,大陸上海公司名下並無不動產且處於長期虧損,淨值-投資成本=負數.

問題回覆

1. 所詢問題之架構係四層型架構, 預計結束 BVI公司,CAYMAN公司100%投資大陸上海公司,等於是結束第三層, 因此要先由大陸公司申報股權轉讓給第二層CAYMAN公司,此時原股東第三層公司仍須由稅局來核定是否適用57號文,確認沒有問題的話,第三層再辦理註銷。大陸通常只要投資方有所變動就是股權轉讓,且很有可能即使沒有金流,一樣會依股轉核課10%資本利得稅。只是股權轉讓中包括組織重整,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適用57號文,可暫免資本利得稅。

集團公司內部重整還是可能會被認定於境外處分大陸境內資產,只是查明該大陸公司有無實質資產利得產生。

回覆者

游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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