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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張淑芬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本公司接到台灣一家A公司訂單,委由大陸一家合作加工廠B加工出貨,貨直接出A公司的大陸廠或其他第三國。 (1). 若本公司委由大陸B工廠直接買料並加工出貨大陸,這樣B工廠幫我們加工出貨算是內銷,會有16%增值稅及關稅等費用,這些稅費等能抵得回來嗎? (2). 此三角貿易屬於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查了相關營業稅法,我們若以代理商方式,僅開立訂單價差入佣金收入屬勞務收入,拿到水單等相關文件申報零稅率(非經海關)。 (3). 若A公司請我們開全額Invoice支付款項,我們再請加工廠B開立發票給我們,此貿易型態不經通關程序以 進、銷貨列帳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所指分別簽訂買賣合約,請問”對貨品負擔瑕疵擔保之責任”是指在三方合約註明嗎? (4). 該貨物加工後由B工廠出貨A公司大陸廠或其他第三國,大陸客戶若是保稅區倉庫(或非保稅區) 問題1 : 大陸加工廠是否需負担此批貨物的關稅及產品增值稅(依產品類別是16%)?加工廠進出該項貨物,可以抵減增值稅否?還會有其他稅費問題嗎(對大陸稅務不熟)?這會是雙方談定合約的成本之一。 問題2 : 一般與對岸之三角或四角貿易,如何簽訂買賣合約?以什麼交易流程可節稅?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敬祝 日安 ~^^~

問題回覆

1. 這種模式在中國是行不通的,因為這是一個內銷行為,在金流方面,台灣公司 無法合法得到應有的利潤。因為這是一個大陸的內銷行為,所以 16%的增值稅是必 要的,台灣公司也無法在台灣抵稅的。 2. 如果 B 公司加工完後即出口至境外指定的客戶,是可以執行的操作模式,所以 以差價入佣金收入是可以的。 3. 如果 B 公司加工完後即出口至境外指定的客戶,是可以執行的操作模式,所以 以差價入佣金收入是可以的。 4. 貨物加工後由 B 工廠出貨 A 公司大陸客戶(若是保稅區倉庫),這視為出口,B 工廠是可以退增值稅的,若出貨 A 公司大陸客戶(若是非保稅區),則無法退增值稅 的,但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5. 貴公司所提的問題,貴公司接了台灣境內的一筆訂單,但可能指定送到大陸境 內公司或非大陸的第三地公司,如果貴公司指定生產地是大陸工廠,生產後出口境 外在大陸是可操作的,但轉為內銷則無法操作,除非貴公司在大陸設一個公司,由 該公司向 B 公司下單,否則是不易操作的。

回覆者

偕德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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