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周晴雯
-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 問題內容
您好,想了解設立在台灣的公司與『中國』或『香港』公司簽約,提供人員赴『中國』或『香港』進行顧問及勞務服務,台灣的公司在『中國』或『香港』需申報稅務嗎?如何申報?感謝。
- 問題回覆
A. 中國部分
1.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34號公告),《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35號公告),以及《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31號文)。
2. 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 若屬非中國稅收居民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在一個日曆年度內≤ 90 天的,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就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所獲得薪酬):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應稅; 由境外僱主支付免稅(但薪酬最終由境內僱主負擔的除外)。除此之外,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就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所獲得薪酬)皆需課稅。
3. 另, 除個人部分外,境外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時, 需留意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 及增值稅。
B. 香港部分
1. 香港是屬地原則,其薪俸稅的規定是: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每個人在每個課稅年度從以下來源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
(a)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雇工作;及
(b)任何退休金。
(1A)就本部而言,從任何受雇工作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 ——
(a)在該詞句的涵義絕不受限制下以及在符合
(b)段的規限下,包括得自在香港由提供服務所得的一切入息,其中包括可歸因於該等服務而享有的假期工資;
(b)不包括以下任何人由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
(i)該人並非受雇於政府,或並非受雇為船舶船長或船員或飛機機長或機員;及
(ii)該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與其受雇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
(1B)就第(1A)款而言,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
- 回覆者
倪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