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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李瑋玲
問題類別

資訊E化

問題內容

我公司在廣州,有一部門因業務將改回台灣執行,原有部門5位同仁,公司希望給予經濟補償結束部門,但不知是否可行 1.請問可引用勞動合同法哪一條? 2.其中有一位目前懷孕中,是否依照法令皆不可解除勞動合同,須等到其哺乳期,請問哺乳期通常多長? 3.若我們給予經濟補償金,請問要如何給法及計算?其中有兩位我們簽了不定期契約,三位定期契約 還請惠予回覆

問題回覆

1.請問可引用勞動合同法哪一條?

答:可以引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及()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有一位目前懷孕中,是否依照法令皆不可解除勞動合同,須等到其哺乳期,請問哺乳期通常多長?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意即不得於三期之內進行單方解除。必須等到該員工三期結束,也就是哺乳期結束,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謂的哺乳期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嬰兒(一歲)。但企業如果要在三期之內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引用第36條規定(內容如上述),就可以進行協商解除。

3.若我們給予經濟補償金,請問要如何給法及計算?

答:經濟補償金的算法,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是較高所得者,該員工的平均工資高於廣州市平均工資的300%,則以300%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常不超過12年。

(4) 如果是較低所得者,該員工的平均工資低於廣州市平均工資的60%,則以60%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4.其中有兩位我們簽了不定期契約,三位定期契約?

答:解除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無關,只要該員工符合解除的法定條件就可以解除。但與終止勞動合同有關。

回覆者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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