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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明皇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問題內容

長官好 狀況描述如下 1.客戶(台灣B)向我方公司(台灣S)下單購買輸送機相關零件產品。 2.我方(台灣S)向大陸原廠(大陸M)下單,貨物送(台灣B)指定交貨地點之大陸公司/工廠(大陸F) 金流:台灣B->台灣S->大陸M 物流:大陸M->大陸F 問題: M表示S公司屬於境外公司,若由S向M下單,貨必須要出口;若要送F,除非是透過大陸合法設立的公司向M下單才可以。 但我方S在大陸並無設立公司,想請教專家們這樣的問題我應該如何處理?在兩岸稅務(營業稅、關稅、VAT、增值稅...等)有那些需要特別注意?是否可介紹專辦相關事務的公司以便委託辦理? 備註 1.台灣B->台灣S,台幣 2.台灣S->大陸M,美金,EXW 以上 還望撥冗回覆與協助,感激不盡。

問題回覆

Q : 有關林先生提到的問題,台灣公司向大陸原廠(大陸M)下單,可否指定貨物送指定交貨地點之大陸公司/工廠(大陸F)?


A: 依大陸相關規定,如台灣公司向大陸公司收款或付款,卻沒有進出口的事實,則該大陸公司將因沒有進出口報單致無法跨境匯款也無法出帳。一般在大陸不太採此交易模式,有些公司會採收取買方或賣方佣金或服務費的方式處理。此外,也有臺灣公司從大陸供應商出口到香港,再從香港進到內地,省一點時間,但還是要考慮運輸成本。


尤其現在大陸強調三流一致,所謂三流是指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應當統一,也就是指一張發票上的收款方、發貨方、銷售方(是指發票抬頭上的銷售方)應該是同一個主體,且付款方、收貨方、購買方(是指發票抬頭上的購買方)也應該是同一個主體。其理論根基是:既然發票上抬頭的銷售方和購買方是真實交易,那麼銷售方應該會直接把貨物發送給購買方,貨款應當由購買方直接支付給銷售方。如果三流不能一致,則很可能面臨虛開的判定而遭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199510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5]192号文)

回覆者

游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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