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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frances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已育有一女, 是否可以請流產假

問題回覆

20124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在其中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並對流產的產假有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至於違反計生政策的,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10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規定,不符合其規定生育孩子的,只是取消其獎勵的條件,並未取消應有的產假。相關條文如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回覆者

馮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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