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frances
-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 問題內容
已育有一女, 是否可以請流產假
- 問題回覆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在其中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並對流產的產假有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至於違反計生政策的,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規定,不符合其規定生育孩子的,只是取消其獎勵的條件,並未取消應有的產假。相關條文如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 回覆者
馮仁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