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盧小姐
-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 問題內容
您好: 在深圳的分公司, 想制定管理規章為"上下班期間如未打卡, 亦未向主管報備, 列為礦職扣薪辦理", 請問是否可這樣訂定, 有無違法?
- 問題回覆
一、上下班期間未打卡亦未到勤或請假,該日以曠職(工)論,不予計算薪資是合法的。
二、但是如果僅單純係上下班期間未打卡,仍有到勤時,僅是違法公司工作紀律,不能逕行認定曠職,甚至扣薪。
三、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因此這項規定是違法的,建議修改或刪除。例如:調整工資結構,將出勤打卡作為績效考核的一部分,設立績效獎金,公司規章制度中可以規定,對於多次犯規的員工經過整體評估後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 回覆者
周昌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