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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譚麗君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您好,請教大陸工資計算問題,謝謝。 1.如果工資是8000,離職時其特休尚餘2日,其計算特休代金是否為:8000/21.75日*2天=735.63(是否要*3倍計算?) 2.如周六或周日加班9小時,其加班費是否為:8000/21.75日/8時*9小時*2倍827.59 3.新進人員如於4/19報到,其4月工資是否為(工作未足月的工資計算方法): 8000/21.75日*10日(4/19~4/30不含六日的工作日為10天)=3678.16

問題回覆

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由於職工在當年度內離職,因此折算出來的年休假天數,如果在離職前沒有休完,公司應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支付給該園工(即日工資收入的3倍,含當日的工資,實際上再給兩倍。)

如果貴公司員工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離職的,因有30天的預告期,可以讓其在預告期內休完帶新年休假。(但應事先詳細規定在規章制度裡面)

回覆者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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