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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小姐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張老師您好,大陸客戶向台灣母公司下單,希望在香港交貨,大陸客戶自己報關進口。考量加工成本,希望委託我司深圳子公司安排大陸廠商加工(有兩個製程在兩個不同的大陸廠商)。請問幾個問題,1.請問深圳子公司應該用什麼名義做進口報關?(子公司有進出口權)是來料加工嗎?。2.請問深圳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應該以何種方式交易?是用一般貿易嗎?兩家公司內部到底應該怎麼銷貨?問題有點複雜,再麻煩張老師幫忙解答,感恩不盡

問題回覆

一、來料加工貿易的意義

「來料加工」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及生產技術,委託中方(大陸)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運回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中方按合同規定收取工繳費的一種貿易方式。所謂「工繳費」是指以材料或半成品委託他人加工而付給的加工費用。

二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區別:

(一)來料加工是外方來料,加工企業按照委託指定的產品型式、材料、零配件、數量進行加工,加工過程中,料件概由外方供應,加工企業向外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不必付匯購料;進料加工則是自我經營的業務,自行付匯購料,自定產品型式,自行加工出口,自負盈虧。

(二)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復出口又是一筆 買賣 ,在進出口的合同上 沒有直接的關聯;來料加工料件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同一筆買賣 ,或是兩筆相的買賣,料件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三)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託加工關係,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加工方的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買賣關係,但一般加工方 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均訂有對方承購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說,沒有必然的關聯,「進歸進」,「出歸出」,加工方和委託方都是商品交易的關係。

三、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申報的差異:

按現行進出口退稅機制的規定,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計算差額徵稅,但來料加工有所不同。兩者的申報方式差別如下:

(一) 進料加工貿易申報:

加工企業於轉售進口料件時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對銷售這部分進口料件不徵稅,而由主管 出口退稅 的國稅機關在辦理該企業出口退稅時,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扣減應退稅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在進口後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允許在計征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照規定徵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後,在計算免抵稅額時,也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並予以扣減。企業將《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時,應提供進口報關單和海關《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並附送其複印件。

(二) 來料加工貿易申報:

企業以「 來料加工 」貿易方式免稅進口料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 來料加工 登記手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加工或委託 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及時以補稅和處罰。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企業據實填寫,並持代理出口協定、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連同有關退稅憑證交受託企業。委託企業憑此證明和與之對應的受託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代理出口協議,並填報有關申報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手續。

四、採用進料加工還是來料加工方式,何者比較有利?應依據各公司的行銷策略考量。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母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需受到母公司管理,但在法律效力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當一家公司有子公司時,為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視為一個經濟個體,表達此經濟個體之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所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因此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及投資, 應當予以沖銷, 而回歸一個經濟個體的概念, 例如 母子公司之間的銷貨, 僅為公司內的移轉,所以不認列為銷貨收入, 而需出售予母子公司以外之對象才認列為銷貨收入。 

回覆者

童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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