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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其芳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今年底上海工廠製程轉移至另一工業區新廠,目前遇到員工不願意配合轉移,要求不合理的經濟補償金,希望蕭老師給予解惑指導,謝謝!

問題回覆

僅就所傳來的問題內容研判,給予回答。

1.  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上海工廠製程轉移至另一工業區新廠,目前遇到員工不願意配合轉移。由於貴公司與其協商,仍然無法與他達成轉移工作地點至新廠變更勞動合同之協議,貴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需要提前一個月的通知或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再加上依年資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雙方就可解除勞動關係,我稱為N+1

2.來信所談的員工不願意配合轉移,要求不合理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的不合理?不得而知。是否在「N+1+未支付的工資(含應給的加班工時加班費、帶薪年休假應給未給的加班費等等)」的基礎上加上對方的的要求。抑或其他不合理要求?

回覆者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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