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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蔡沂晅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您好,有一事想請教,A公司在香港設立其股東兩名為甲、乙分別持有股權70%、30%,後A公司以100%的股權在大陸東菀設立B公司,亦為母子公司。試問,A香港公司之乙股東是否有權直接對B公司請求任何權利嗎?我知道在台灣是不可以的,A公司就是法人,A公司之股東無直接對B公司之請求權,但看了一次中國的公司法規定,似乎沒有直接規定,甚至連轉投資的金額都是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訂定,所以前來詢問,到底香港有無特別法或者中國公司法是否有任何依據讓B股東得以主張請求權嗎?再麻煩解答了 謝謝您

問題回覆

一、中國大陸公司法第14條規定:「1.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2.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由上述規定可見,子公司與分公司不同,相對於母公司而言,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並非分公司之無獨立法人資格可比。換言之,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括擁有獨立財產,自己公司名稱、章程、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

三、本案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與乙二人,B公司是A公司以100%的股權在大陸東菀設立的公司,依上述說明,B公司的唯一股東是法人A公司,而非A公司之股東甲或乙自然人;換言之,甲或乙並非B公司之股東,依照中國大陸公司法的規定,乙並非B公司的股東,自不得以B公司之股東身分,向B公司主張任何請求權。

四、張老師建議:A公司與B公司為投資關係,A是母公司,一般的權利為指派某人為B子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職務,B公司的經營決策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去決定,所以乙必須被A公司指派為B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職務,才能行使有關B公司的權利。

回覆者

姜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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