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Frances
-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 問題內容
請問臺灣員工申請6個月育嬰假, 從 102/11/1- 103/4/30 但員工小孩至 2月就滿3歲了,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育嬰假是否有規定至少要請6個月?
- 問題回覆
一、育嬰假規定最長為兩年,最短則無限定,兒女在滿3歲之前,只要是兩年內的期間內,由當事人向企業主申請核准即可。但向勞委會申請留職停薪津貼,則以子女滿3歲前為限,而且最長為6個月。
二、按照勞委會對育嬰假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申請育嬰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2. 子女滿3歲前。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三、員工小孩至103年2月就滿3歲,依規定育嬰假留職停薪之請領津貼只能到103年2月為止。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為:
1.按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2.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回覆者
石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