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周彥妤
問題類別

財務金融

問題內容

因二岸服務貿易協議已簽訂並開放台灣的證券商可於大陸設立合資券商,但由於設立在國外,正式設立前所須籌備工作非常多,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時間可能比較長,故想請教貴單位,台灣的證券公司可否在大陸成立新證券公司前先成立籌備處?在大陸設立外資合資證券公司的大概流程及所須時間?

問題回覆

一、依據2013621日兩岸簽訂的「服務貿易協議」,大陸方面承諾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QFII)投資大陸資本市場,並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設立一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合併比例最高可達51%,唯此項協議尚待双方進一步批准。

二、台資證券或金融機構,投資大陸證券業務,應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對大陸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證券公司。

三、台資證券或金融機構在取得國內主管機關核准後,仍須依大陸證監會發布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設立規定,向大陸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合資的證券公司。

四、詳細條件,請參考上述兩岸的管理法規,申請程序漫長,且需先與主管部門進行協商。

回覆者

洪永沛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