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陈益祥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张老师 您好,我是在东莞将近15年的台商,在台未婚。6年多前与一名大陆女子生有一个男孩,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小孩一直无法在大陆入户口。孩子的妈妈于3年前离开至今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她的家里人叶无法取得任何联系,就如同人间蒸发!但是随着小孩日渐成长,在大陆没有户口的话,读书将会是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想帮小孩办理台湾认养,不知道我这种情形该如何办理?麻烦帮忙解答,感谢您!

問題回覆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因此,本件首須確認當事人於認領時係設籍於何地,先予說明。

二、假設本件當事人於認領時設籍於台灣,依台灣法律之規定,「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聲請手續如下(以下關於聲請手續之說明,引自司法院網站

(一)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包括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3.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三)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五)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六) 公證費用一千元。

(七)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此外,除法院的公證處外,當事人亦可在其轄區內的民間公證人處辦理。

以上,請卓參。

回覆者

陳希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