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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文祥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父親大陸有房產如果父親已寫遺囑要全部給弟弟(家中唯一男性)請問家中女性可否到時父親過世時主張(特留分)的法律以取得保障如可行到時該如何進行謝謝

問題回覆

一、「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187條、第1144條第一款、第12231款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以子女及配偶合計之人數均分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計算之,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依問題摘要所示,本件事實尚非明確,如父親遺囑內容中,「全部給弟弟」之「全部」究指「遺產之全部」或「大陸房產之全部」?又,大陸房產占父親總財產比例為何?以下就各種情況分述之:

(一)「全部給弟弟」之「全部」指「遺產之全部」: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父親將遺產全部遺贈予弟弟,必然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自得依民法第1225條向弟弟行使權利。

(二)「全部給弟弟」之「全部」指「大陸房產之全部」:

1.未侵害特留分:

若依父親總財產及大陸房產之比例計算結果,父親將大陸房產全部遺贈予弟弟,尚未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依民法第1187條,其他繼承人尚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2.已侵害特留分:

若依父親總財產及大陸房產之比例計算結果,父親將大陸房產全部遺贈予弟弟,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權利。

二、若依父親之遺囑確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亦即可請求將弟弟所繼承之大陸房產繼承登記為共同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則為特留分範圍。其他繼承人得先與弟弟進行協調,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遺產分割。

回覆者

薛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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