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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peggy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請問,若派遣員工長駐大陸,此員工是由台灣公司聘僱並簽訂勞動契約,實際工作地點是在大陸合作的工廠駐廠,問題如下: (1)薪資全額由台灣公司發放並投保勞健保:那員工在大陸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工廠需要投保社保嗎? (2)薪資若部份由台灣公司發放,另一部份由合作工廠代墊人民幣津貼,台灣公司再與工廠結算,這種方式的話,派駐人員需要繳納所得稅嗎?工廠需要投保社保嗎? (3)就業證是否一定要申請?申請下來後就一定需要投保社保和申報個人所得稅? (4)關於派駐人員到大陸,有其他必須注意的事項嗎?

問題回覆

1.員工由台灣公司聘僱並簽訂勞動契約並投保勞健保,則雇用關係在台灣。被派去大陸工作,但薪資全額由台灣公司發放的情形。按大陸所得稅法規定,是屬於所得來源在大陸,但在台灣支領的性質,依規定是要在大陸繳納所得稅的(但實際上目前台籍幹部是沒有這樣做的)。

至於該性質的員工在大陸工廠是否需要投社保的問題。台灣母公司派遣在大陸的合作工廠工作的台灣人士,依台灣《勞動基準法》的定義,仍然與台灣保有雇用關係(勞動關係),在台灣有勞健保福利。被派遣到大陸工作,按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是無須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一個自然曆年度內(11日至1231日)在同一單位累計工作3個月以上,按照大陸《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必須辦理就業證,辦證時應提提交台灣企業與該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兩岸企業的派遣協議、大陸企業與該員工的勞務協議等文件。(但實務上有的地方機關會叫你拿已簽好的勞動合同去辦理就業證,就依規定處理了。)

2.薪資若部份由台灣公司發放,另一部份由合作工廠代墊人民幣津貼,台灣公司再與工廠結算,這種由合作工廠代墊人民幣津貼的方式,會被視為工資而要繳納所得稅,至於台灣部分的薪資同上述1的理解一樣。

3.台灣人士在大陸就業時就要申請業證,否則視為違法就業。在大陸直接聘僱,按照《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必須辦理就業證,簽訂本地的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如果是前述1的情形,就依前述1的方式處理。

回覆者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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